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原则上不能改变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不能获得在被录取时确定的学位,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应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所属使(领)馆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在职人员)、留学单位或导师证明其确因学业需要延长学习时间且可以在延长期间内获得被录取时确定学位的书面意见函,由所属使(领)馆受理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其他身份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原则上不得延长或缩短留学期限。凡擅自变更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者,均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公派留学资格,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留学期限一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留学人员变更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的审批权在国家留学基金委。